企业破产拒不提交会计资料 法定代表人获刑罚 世界关注

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3-06-28 16:50:03


【资料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吴毓佳 林泰良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警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材料,积极配合法律程序要求,维护企业管理秩序。

2021年1月31日,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剩余存货等资产被永定法院成功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6000余万元。2021年4月29日,龙岩中院指定永定法院审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2021年5月14日,永定法院指定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同年5月17日,永定法院向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寄送了通知书,要求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在此期间,管理人也多次采取多种形式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移交公司会计账册资料,但王某某以会计资料被当做废品卖掉等理由拒不移交。但自该公司2018年1月停产以来,永定法院就已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要保管好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账册资料。其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全面破产清算,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涉及债权金额1.3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妥善保管公司会计账册资料的义务,但其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一直未提交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各个单位相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法律程序提供会计材料,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此同时,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避免欲提交而不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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